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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与吴修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吴修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336号之一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修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执336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吴修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修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修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雨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炎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