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5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任述中与肖厚碧、覃国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述中,肖厚碧,覃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272号申请执行人:任述中,男,,汉族,四川渠县人。被执行人:肖厚碧,女,汉族,四川渠县人。被执行人:覃国华,男,汉族,四川渠县人。本院在执行任述中与肖厚碧、覃国华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厚碧、覃国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肖厚碧、覃国华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无银行存款记录,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房屋登记信息,车管机构无车辆登记信息,等,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15.4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未履行分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刘 佳审判员  熊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