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任述中与肖厚碧、覃国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述中,肖厚碧,覃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272号申请执行人:任述中,男,,汉族,四川渠县人。被执行人:肖厚碧,女,汉族,四川渠县人。被执行人:覃国华,男,汉族,四川渠县人。本院在执行任述中与肖厚碧、覃国华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厚碧、覃国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肖厚碧、覃国华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无银行存款记录,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房屋登记信息,车管机构无车辆登记信息,等,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15.4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未履行分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刘 佳审判员 熊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