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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与黄春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黄春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546号原告: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金鹿新城春园8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697636358T。负责人赵泽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菊,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阳,该公司经理。被告:黄春花,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城南开发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立案时间:2017年4月10日待裁事项:原告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筱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