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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财保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琼、谢军返还原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琼,谢军,汤连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财保65号之一申请人刘琼,女,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谢军,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汤连清,女,汉族,1972年6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谢军之妻。申请人刘琼与被申请人谢军、汤连清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谢军、汤连清名下的存款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如果查封、冻结错误愿意承担全部损失。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谢军所有的鄂S×××××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红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