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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卢福展与叶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福展,叶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904号原告:卢福展,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永福,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卢福展与被告叶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卢福展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福展以其已经与叶永福通过庭外达成协议且叶永福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福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卢福展负担。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