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富海与廖企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富海,廖企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1民初2076号原告:周富海,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被告:廖企平,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门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址:湖北省荆门市白云大道**号。负责人:雷大鹏,经理。原告周富海与被告廖企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周富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富海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富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78.3元,由原告周富海负担。审 判 长 杨妮亚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赵治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茜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