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安平县人民医院与陈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人民医院,陈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388号原告:安平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书乾,该医院院长住所地:安平县光明东街229号。委托代理人:王宏毅,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苑兰虎,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赛,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人民医院与被告陈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陈赛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平县人民医院1.5万元,被告已当庭履行,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平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元,由原告安平县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张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