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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英明与王建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英明,王建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470号原告:郑英明,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宗那生,内蒙古秀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富,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英明诉被告王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英明不能提供被告王建富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英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