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执恢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352季玉珍与蒋红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玉珍,蒋红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恢352号申请执行人季玉珍,女,汉族,1939年11月12日生,住所地常州市区。被执行人蒋红兴,男,汉族,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申请执行人季玉珍诉被执行人蒋红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钟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季玉珍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红兴偿还申请人借款12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2620元。本案执行费1739元由被执行人蒋红兴负担。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蒋红兴银行存款2577元,车辆拍卖余值不大,被执行人虽然有位于钟楼区永红街道陈渡村委镇北123号的房产,但经调查得知该房系农村宅基地用房,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蒋红兴列为失信人员,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季玉珍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钟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忠审判员 :蒋小燕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 袁 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