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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4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史英良诉万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英良,徐爱华,万洪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英良,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爱华,女,195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洪民,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闵行区。上诉人史英良、徐爱华因与被上诉人万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2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英良、徐爱华未按本院限定的时间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史英良、徐爱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慧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纯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