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崔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3822号原告:崔某,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被告:曹某,男,1966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崔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曹某立即偿还崔某欠款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9日和2014年6月30日,曹某分两次向崔某借款15000元,此款经崔某催要,曹某至今未偿还借款。被告曹某未作答辩。原告崔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据两枚,证明被告曹某向其借款的事实。该借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6月19日,被告曹某向原告崔某借款5000元,于借款当日为崔某出具借据一枚,内容为”借据.今借曹云儒借到人民币伍仟元整.借款人:曹云儒.2014年6月19日.还款日期6月29日前”。同年6月30日,被告曹某又向崔某借款1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崔某出具借据一枚,内容为”借据.今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借款人:曹云儒.2014年6月30日”。以上借款曹某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曹某向原告崔某借款15000元至今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有曹某为崔某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宋国利依法应当偿还欠款。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某借款人民币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玉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