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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梦雅与姬勇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梦雅,姬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孙梦雅。被执行人姬勇刚。本院在执行孙梦雅与姬勇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院(2015)牟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19427.99元,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19427.9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牟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磊执行员 张勇军执行员 黄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