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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鑫与被执行人曹兴荣、陈可文、刘平、姜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鑫,曹兴荣,陈可文,刘平,姜福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鑫,男,生于1966年1月18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曹兴荣,男,生于1965年12月2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陈可文,男,生于1961年9月24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刘平,男,生于1962年8月21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姜福森,男,生于1968年10月1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鑫与被执行人曹兴荣、陈可文、刘平、姜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0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兴荣、陈可文、刘平、姜福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兴荣、陈可文、刘平、姜福森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次已执行65900元,余款未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德道审判员  黄 达审判员  张明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