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523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汐与被告李阆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噶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噶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汐,李阆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523民初54号原告:刘俊汐,曾用名李俊汐,男,200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噶尔县。法定代理人:李琼,女,1975你4月23日出生,汉族,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噶尔县。委托诉讼代表人:黄志雄,系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代为立案;代为提交、签收法律文书、诉讼材料;代为出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上诉)被告:李阆,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噶尔县。案由抚养费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汐(曾用名李俊汐)与被告李阆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刘俊汐(曾用名李俊汐)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长 张 锋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次仁卓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