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民初10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银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银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0510号原告: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51604R。法定代表人:王久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道红,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成平,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银花,女,1980年3月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银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元,由原告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皇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