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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湖北孝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佛山市业向荣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锦坤盈纺织技术开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孝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业向荣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锦坤盈纺织技术开发部,付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2741号原告:湖北孝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孝感市孝天路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22030025X。法定代表人:孙应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木梓,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佛山市业向荣纺织有限公司,住佛山市禅城区张槎白坭玉带路银达前排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81197060Y。法定代表人:陈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锦坤盈纺织技术开发部,住佛山市禅城区江堤三路70号4座2楼。注册号:440602600719119。经营者:庞盛锦,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住佛山市禅城区。上列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学容,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第三人:付强,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住孝感市。原告湖北孝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业向荣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锦坤盈纺织技术开发部、第三人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孝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孝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孝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4453元,减半收取2226.50元,由原告湖北孝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芸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