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任克生、王荣与杨玉民、宁城县汐子镇桃古图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克生,王荣,杨玉民,宁城县汐子镇桃古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4096号原告:任克生,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王荣,男,194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萧贺林,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民,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琴,宁城县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城县汐子镇桃古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城县汐子镇桃古图村。法定代表人:张国瑞,村主任。原告任克生、王荣与被告杨玉民、宁城县汐子镇桃古图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1日、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二被告2010年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1994年,二原告通过桃古图村委会拍得小土山的林地承包权,承包期50年。2010年5月5日,二被告签订合同,将上述二原告已经承包的地块承包给被告杨玉民,杨玉民持上述承包合同办理了林权证。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被告杨玉民辩称,我承包的林地位置准确、四至清楚,宁城县人民政府已颁发林权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宁城县汐子镇桃古图村村民委员会辩称,1990年村委会依据4组的林照发包给杨玉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5月5日,被告杨玉民与被告宁城县汐子镇桃古图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杨玉民承包涉案林地。2012年12月30日,宁城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杨玉民颁发林权证。二原告以被告村委会曾将上述林地发包给自己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被告杨玉民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二原告主张二被告签订的《林地家庭承包合同》无效,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克生、王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44元,由二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七品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宋炎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