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623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5号。法定代表人王家鹏,关长。被执行人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号楼17层。法定代表人俞伯伟,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与被执行人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本院行政庭于2009年09月11日作出的(2009)二中行执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行政庭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执行庭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5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二中行执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宝生审判员 刘津生审判员 周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