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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禹吉与董川川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禹吉,董川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李禹吉,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代理人孙静,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川川,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李禹吉与被执行人董川川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03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川川支付1257元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现在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4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