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俊梅与王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梅,王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988号原告:周俊梅,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杨金娜,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雷,女,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原告周俊梅诉被告王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周俊梅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梅撤诉。案件受理费8025元,由原告周俊梅承担。审判员 何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活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