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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周忠斌,男,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斌,男,1982年9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斌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斌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632.29元及利息。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陈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斌在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同天生活广场有商铺。但本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商铺是三人共有的,分割不清。除该财产外被执行人陈斌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燕娥审 判 员  郑少红审 判 员  毛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