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德财与被告任九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财,任九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502号原告:韩德财,男。被告:任九龙,男。原告韩德财与被告任九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德财于2017年5月3日因病死亡,其继承人妻子刘玉兰、养女韩燕均表示不再继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德财在诉讼过程中因病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韩德财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XX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