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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封荣兵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封荣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被告人封荣兵,男,汉族,1993年3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竹溪县,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竹溪县××镇×××村×组。2015年7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封荣兵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以(2015)鄂十堰中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封荣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6年12月22日以(2016)鄂刑核64794461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确认:2014年12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封荣兵携带匕首、手套来到湖北省竹溪县××乡××村×组××号被害人邱某某(女,殁年38岁)家外,持捡拾的锄头撬开洗漱间窗户的防盗网钻入室内,利用手机照明逐屋搜寻可窃财物。封荣兵潜入邱某某及其子袁某(被害人,殁年9岁)的卧室时,邱某某被惊醒而开了灯,封荣兵见状即持匕首朝邱某某的颈部、胸部等处捅刺多刀,又朝趴在床上瞪着自己的袁某背部等处捅刺十余刀,致邱某某右颈静脉、双肺被刺破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袁某双肺被刺破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封荣兵发现邱某某的眼睛还瞪着,遂用匕首先后扎刺邱某某、袁某的眼睛几刀,劫得人民币700余元、黄鹤楼香烟一条(价值180元)及金立F1型手机一部(价值399元)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提取的检出被告人封荣兵基因分型的毛巾及其换穿过的右脚鞋鞋印,根据封荣兵供述和指认分别找到的作案工具匕首及其扔弃的防盗窗金属管、换穿过的右脚皮鞋;手机短信截图;证人袁某某、付某某、詹某、汤某甲、汤某乙、肖某某、马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元素成分比对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封荣兵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封荣兵入户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性质恶劣,入户抢劫并致母子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刑核64794461号维持原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封荣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建红代理审判员 张 剑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怡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