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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50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毅,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判处管制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管制一年一个月零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毅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张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小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毅在本区杨家坪团结路口交通银行前人行道处,趁失主李某不备之机,徒手扒走李某大衣口袋中的1部价值2354元的苹果6手机及现金50元。2017年2月20日,张毅被民警捉获。被盗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另查明,被告人张毅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本院以(2014)九法刑初字第00949号刑事判书判处拘役五个月,管制一年一个月零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案中所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已执行,管制一年一个月零六日及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均未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失主李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词、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捉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4)九法刑初字第00949号刑事判决书及释证明书、被告人张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毅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管制一年一个月零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管制一年一个月零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其管制刑期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张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