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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恢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小军与陈晋奎、李红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军,陈晋奎,李红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军,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陈晋奎,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红芹,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军与被执行人陈晋奎、李红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3日裁定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根据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恢复对(2013)周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晋奎、李红芹在各银行帐户内存款12081.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的款项900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诉讼保全费3670.00元,执行费12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891.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2081.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王 珂执行员  李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