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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燕绍奎申请执行黎元付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绍奎,黎元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7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燕绍奎,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9月,住赫章县德卓乡。被执行人黎元付,男,汉族,出生于1958年8月,住赫章县德卓乡德卓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7执8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收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黎元付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AAAAAAAAA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蔡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