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燕绍奎申请执行黎元付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绍奎,黎元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7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燕绍奎,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9月,住赫章县德卓乡。被执行人黎元付,男,汉族,出生于1958年8月,住赫章县德卓乡德卓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7执8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收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黎元付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AAAAAAAAA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蔡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