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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朱青军与朱绪华、陕西省绿叶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青军,朱绪华,陕西省绿叶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30民初182号原告:朱青军。被告:朱绪华。被告:陕西省绿叶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狄丹娜,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青军与被告朱绪华、陕西省绿叶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青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青军撤回对被告朱绪华、陕西省绿叶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青军撤回对被告朱绪华、陕西省绿叶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申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虹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