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2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邱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41号 被执行人:邱某某,男,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 被执行人邱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晋052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9日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7年4月14日,本院依法裁定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邱某某在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金账户上缴纳的保证金2000元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