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2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威海市好海蓝色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张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好海蓝色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张志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216号之二申请人:威海市好海蓝色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荣滨,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志强。原告威海市好海蓝色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宁、王秀英、张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市好海蓝色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对被申请人张志强的拆迁补偿款500万元进行了保全。现,张志强向本院提供房产、车辆等担保,要求解除对其拆迁补偿款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志强所提供的担保物:1.登记在张志强名下的鲁K×××××小型越野客车;2.登记在张金妮名下的滨海龙城-17号-507的房屋及鲁K×××××小型普通客车;3.登记在冯秋英名下的统一路-29号-1012的房屋及鲁K×××××小型越野客车;4.登记在李荔名下的金海湾花园B区-61号-1房屋。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志强应收拆迁补偿款500万元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兴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亚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