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征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征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刑初59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被告人陈征飞,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10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7]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陈征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陈征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陈征飞伙同刘某、“利某”、“小个子”(后三人另案处理)采用分工合作的方式,有人假装购物吸引店家注意力后,有人再借机偷取便利店的香烟。经查,陈某某、陈征飞等人在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坂田街道一带三次盗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征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并以深龙检量建[2017]39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征飞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某、陈征飞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陈征飞伙同刘某、“利某”、“小个子”(后三人另案处理)采用分工合作的方式,有人假装购物吸引店家注意力后,有人再借机偷取便利店的香烟。经查,陈某某、陈征飞等人在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坂田街道一带三次盗窃,具体如下:2016年7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陈征飞伙同刘海明、“利红”、“小个子”等人去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某便利店,采用上述方式盗窃香烟后逃离现场。经清点,该便利店被盗硬盒中华香烟13条,硬盒芙蓉王香烟12条。经鉴定,被盗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8220元。2016年7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陈征飞伙同其他人去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某便利店,采用上述方式盗窃香烟后逃离现场。经清点,该便利店被盗“黄鹤楼”、“好日子”等香烟共20条。经鉴定,被盗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2730元。2016年7月1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陈征飞伙同其他人去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某便利店,采用上述方式盗窃香烟后逃离现场。经清点,该便利店被盗“芙蓉王”香烟共10条。经鉴定,被盗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2400元。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陈征飞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二、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申某的证言。三、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宋某、黄某、唐某等人的陈述。四、被告人陈某某、陈征飞的供述与辩解。五、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图像鉴定意见书。六、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七、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征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征飞有犯罪前科,本院将依法量刑。被告人陈某某、陈征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陈征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继续追缴涉案赃物、赃款返还被害人或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陈征飞退赔被害人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海娟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