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35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尹贵宝、孙晓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尹贵宝,孙晓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579号之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汪雷,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蕾蕾,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贵宝。被告:孙晓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告尹贵宝、孙晓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尹贵宝、孙晓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尹贵宝、孙晓岩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撤回对被告尹贵宝、孙晓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1元,减半收取1500.5元,案件申请费1195元,共计269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方晓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