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572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磊,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孙辉,男,1992年10月05日出生。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7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4月07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4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孙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辉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