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方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88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31930Q。被执行人:方军,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923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方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息564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直到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25640元、执行费55730元,合计572137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直到款清息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56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军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572137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直到款清息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56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