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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刑终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亮、XX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亮,XX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260号原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亮,男,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2015年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男,汉族,1996年6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涡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亮、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皖162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汪亮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XX有期徒刑十个月,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汪亮、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亮、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汪亮、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亮、XX撤回上诉。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梅林审判员  罗炜审判员  杜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