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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胡晓东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东,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263号原告:胡晓东,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338号21世纪国际商务总部A座23-24层。法定代表人:王永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该公司职工。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东诉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晓东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胡晓东负担。审判员 高 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红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