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花都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花都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1891号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988号滨水花都A1幢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98331T。法定代表人:张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燕,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高磊,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花都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绿地蓝海大厦B座裙楼四层,注册号340100000461781。法定代表人:范池玉,总经理。被告:上海绿地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398号B1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76665M。法定代表人:李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徽花都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