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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917号原告李某1,女,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现住郑州市。被告李某2,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张煜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