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2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贾占安、张玉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占安,张玉峰,李然,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贾占安,男,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张玉峰,男,汉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李然,女,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王德,男,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贾占安与张玉峰、李然、王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玉峰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玉峰名下汽车一辆(牌照:冀T×××××),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