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申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郜改妞、李长荣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郜改妞,李长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郜改妞,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长荣,男,汉族。再审申请人郜改妞因与被申请人李长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7民终2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郜改妞申请再审称:有涉案风道的相关照片,可以显示李长荣在两家共用风道内修建厕所,并破坏郜改妞房屋的南山墙,足以证明李长荣侵权的事实,人民法院应积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李长荣提交意见称:厕所边墙与郜改妞住宅基地有50公分远,对方称破坏南山墙是不真实的,关于风道使用权,我们村没有两家共用一风道的风俗习惯。本院认为:郜改妞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李长荣在风道内修建的厕所对其造成妨害,亦不能证明李长荣修建的厕所对其房屋造成损坏,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郜改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郜改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超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