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毛亮与长春市达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亮,长春市达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亮,男,199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长春市达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毛亮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达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裁字[2017]第04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且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同本院的执行结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