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郭晓军与赵桂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军,赵桂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731号原告郭晓军,男,汉族。被告赵桂侠,女,汉族。原告郭晓军与被告赵桂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田虎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桂侠的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郭晓军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影响他人利益。原告郭晓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晓军承担。审判员  王莉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