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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谭天大与杨东、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天大,杨东,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646号原告:谭天大,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陈琳,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东(曾用名:杨伟),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渠县。被告: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马家沟路36号3幢7-10号、11号。法定代表人:邹本豪,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原告谭天大与被告杨东、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天大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天大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天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天大负担。代理审判员 莘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霞?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