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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美熊与王道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熊,王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478号原告:李美熊,男,彝族,1983年4月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王道军,男,汉族,1989年6月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熊与被告王道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美熊于2017年5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美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美熊负担。审判员  张联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