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美熊与王道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熊,王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478号原告:李美熊,男,彝族,1983年4月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王道军,男,汉族,1989年6月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熊与被告王道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美熊于2017年5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美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美熊负担。审判员 张联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