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东方航空压机经营部、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东方航空压机经营部,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东方航空压机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28号2-2208号。经营者项某。被执行人闫某某。原告武汉市江汉区东方航空压机经营部诉被告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116民初4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某某已按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东方航空压机经营部现已全部受偿并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4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