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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上海德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许和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德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和林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民终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德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友付,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和林,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诉人上海德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佳公司)与被上诉人许和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德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友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许和林经本院传票��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记载的仅是发明名称而并非技术特征,对发明技术方案不具有限定作用,不能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说明书提及的加热器和挡毛板并非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无需进行侵权比对。三、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滑块数量不同不影响侵权判定。四、被控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保护套”技术特征,其已经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德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许和林立即停止对其享有的涉案专利权的侵害;2、许和林赔偿其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以下币种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利名称为“阴茎增大锻炼系统”,该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6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12日,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0,专利权人为李辉,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2014年1月10日,李辉向德佳公司出具《专利独占使用授权书》,将涉案专利的独占使用权授与德佳公司无偿使用,期限为15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包括:1、一种阴茎增大锻炼系统,其特征是:它配有软的管状或者半管状阴茎保护层,能够用于防止阴茎表皮被器械上的缝隙夹住,该保护套可被裹在阴茎周围,介于器械上相对滑动的部件的交汇处和阴茎之间,将交汇处和阴茎分隔开。涉案专利说明书在发明内容中记载的内容包括:[0004]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新型阴茎按摩锻炼器械系统,男性通过使用这种器械按摩阴茎,可以使自己的阴茎增大、增粗,促进阴茎的健康;[0005]这个系统由��茎增大锻炼器主体、阴茎保护套、加热部件、挡毛板等构成;[0007]为了改善阴茎内部的血液循环状况,使用这个器械锻炼之前,可以用一个加热装置对阴茎进行加热,因此这个系统含有一个比阴茎稍大的管状或者半管状的阴茎加热器……;[0009]为了防止阴毛被夹入器械内,该系统还配有一个挡毛板,挡毛板中间有一和阴茎直径大小相似的孔,孔周围由软质材料构成。同时,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内容还包括:图1至图5所示的实施例1显示了在同一框架两根平行轴上的两个滑动部件,其在各自手柄的推动下可作相向的夹紧移动。图7所示的实施例3显示了在基架孔槽中有一弧形缺口的滑动部件,推动滑动部件使其向着基架上的长圆孔作夹紧移动。图8、图9所示的实施例4显示了在同一基架的中心有一长圆孔,正对长圆孔的长轴方向和短轴方向有四根导槽,其基架的正���面各有一对相向的滑动部件,可分别沿这四根导槽作相向的夹紧移动;其中正对长圆孔长轴方向的两个滑动部件的端部有弧形缺口,另两个滑动部件的端部为平直状。图10所示的实施例5显示了如同图7器械的基架可沿导轨往复移动。图13所示的实施例8显示了两个滑动部件可在基架的同一面上绕各自一端的轴心转动夹紧,基架中心有长圆孔,滑动部件端部向着长圆孔的一侧有弧形缺口,该实施例还提及可以参考照相机快门的结构进行设计,但未给出相关的实施例附图。2015年12月22日,德佳公司委托代理人汪勤辉向上海市闵行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汪勤辉在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登录www.taobao.com(淘宝网)上掌柜名称为“悔步当初”的店铺,购得“成人情趣男性用品永久阴茎增长增粗增大jj锻炼器延时保健物理疗泵”两台,订单信息显示的卖家呢称为“悔步当初”,真实姓名为许和林。2015年12月25日下午,汪勤辉与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一同来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X号全家便利店,汪勤辉在该店收取了其于前述2015年12月22日购得的物品。汪勤辉在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物品带回上海市闵行公证处,由公证员打开包裹,对其中的物品进行拍照。上述物品中的一件由申请人自行带回,另一件及附赠物品由公证处密封后交申请人保管。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过程制作了(2015)沪闵证经字第6263号公证书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当庭拆封上述经公证保全封存的纸盒,内有被控侵权产品一件及所附赠品。经核查,该被控侵权产品包括上下对合的圆环形承载部件、作相对转动的驱动部件和盖板。承载部件内同一平面上均布有四个径向的导向槽,每个导向槽中各有一个滑动部件,滑动部件的同侧有一伸出的导向杆,可伸入相邻的滑动部件另一侧的导向孔中。驱动部件同一平面上有四个均布的径向向内凸出的斜边,各斜边分别与四个滑动部件接触;驱动部件和承载部件上各自配有手柄。当两者的手柄相向转动时,通过驱动部件上的斜边迫使四个滑动部件作径向的夹紧运动。被控侵权产品还配有四个软的管状的保护套。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德佳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其前序部分记载“一种阴茎增大锻炼系统”,该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的其他技术特征一起,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共同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同时,由于该技术特征仅记载了“锻炼系统”的功能是实现“阴茎增大”,而没有记载实现该功能的“锻炼系统”的构成及各构件之间的关系��现未有证据可以证明存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可以实现“阴茎增大”功能的技术结构相对固定的“锻炼系统”,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故在上述技术特征是以功能表述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确实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保护套”的技术特征,但由于:1、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说明书在发明内容中所明确的所涉“一种阴茎增大锻炼系统”包括的加热部件和挡毛板;2、被控侵权产品在基架的同一面上有四个同时向着基架圆孔中心移动夹紧的滑动部件,而涉案专利实施例1为两个相向移动夹紧的滑动部件;实施例3仅有一个滑动部件;实施例4的四个滑动部件分为两组设于基架的正反面,且不能显示如何同时移动夹紧;实施5仅有一个滑动部件,但其基架连同滑动部件还可在导轨上滑动;实施例8为两个转动的滑动部件,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说明书相关说明及实施例对应描述的权利要求1中“一种阴茎增大锻炼系统”的技术特征相比,结构组成及其夹紧的实现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鉴于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德佳公司主张许和林实施了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德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德佳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亦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记载“一种阴茎增大锻炼系统”,但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可以实现“阴茎增大”功能的技术结构相对固定的“锻炼系统”,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难以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因此应将此前序部分解读为相当于功能性技术特征,并应当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来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其次,涉案专利说明书在发明内容中明确其包括加热部件和挡毛板,而被控侵权产品缺少加热部件和挡毛板。涉案专利实施例1为两个相��移动夹紧的滑动部件,实施例4的四个滑动部件分为两组设于基架的正反面且不能显示如何同时移动夹紧,而被控侵权产品在基架的同一面上有四个同时向着基架圆孔中心移动夹紧的滑动部件,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说明书相关说明及实施例对应的技术特征相比,结构组成及其夹紧实现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即使被控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保护套”的技术特征,但由于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并非仅由该“保护套”技术特征所限定,仍不能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综上所述,德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上海德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国泉审 判 员  徐卓斌代理审判员  孔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