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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997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与杨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杨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997号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2507、2508房。法定代表人:陈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子煜,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