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坤与白仁喜、刘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坤,刘平,白仁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刘坤,女,1964年2月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崔首臣(系申请执行人的丈夫),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平,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白仁喜,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坤与被执行人白仁喜、刘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庄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7120元,执行费3307元(未付)。现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提出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庄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作凤代理审判员 徐海阳人民陪审员 胡德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炎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