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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民终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西庞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张石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庞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张石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民终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庞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仁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鹏,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石萍。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萍,萍乡市安源区高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西庞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石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诉讼时效、借支金额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江西庞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严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一清书记员 朱郭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