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龙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龙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宋保玲,郜松建,张艳丽,孙广杰,郑州市永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龙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与解放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孙广杰,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登封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郜松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保玲,女,汉族,1974年10月1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审被告:郜松建,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生,住新郑市。原审被告:张艳丽,女,汉族,1975年12月28日生,住新郑市。原审被告:孙广杰,男,汉族,1979年7月9日生,住新郑市。原审被告郑州市永通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河南龙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2民初31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龙图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新郑市,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是接受货币一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上街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是接受货币一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出借人宋保玲、借款人郜松建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出借人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