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字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字1773号原告:吴某,住德惠市万宝镇。被告:孙某,住德惠市米沙子镇。被告:王某,住德惠市米沙子镇。原告吴瑞清诉被告孙成利、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本院定于2017年5月15日开庭审理此案,吴瑞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瑞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返还吴瑞清225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及邮寄费112元,均由吴瑞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祖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