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字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字1773号原告:吴某,住德惠市万宝镇。被告:孙某,住德惠市米沙子镇。被告:王某,住德惠市米沙子镇。原告吴瑞清诉被告孙成利、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本院定于2017年5月15日开庭审理此案,吴瑞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瑞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返还吴瑞清225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及邮寄费112元,均由吴瑞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祖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源: